法律分析:(1)榮譽獎勵:針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個人,頒發獎狀、獎章或證書,立功表可以裝入個人檔案,同時獎勵命令等有關材料計入公安機關檔案中。(2)物質獎勵:獎金獎勵五千元。倘若記三等功的個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對其親屬增發壹次性的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壹條 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
第二十五條 對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實施後,獎勵命令、審批表和其他有關材料存入公安機關文書檔案,個人獎勵審批表同時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 獎勵批準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頒發獎匾或者獎狀;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嘉獎獎勵的個人頒發證書。
第三十二條 獎匾、獎狀、獎章、證書由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妥善保存。獲得獎勵的個人在參加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時可以將獎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三十四條 獎勵批準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統壹按照下列標準頒發獎金:
個人三等功五千元
第三十七條 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含追記、追授的)的個人死亡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發壹次性撫恤金。
第三十八條 獲得獎勵的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