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6.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
9.管理戶政、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宜;
10,維護國(邊)境治安;
11.對被判處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公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並與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共同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銷售。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非法制造、出售、持有和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制服、警械和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