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這是20世紀60年代初中國重要的農業政策之壹。另壹個“四固定”也指班輪運輸的基本特征,即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對固定的運價。
擴展數據
“四個確定”的內容最早出現在《關於人民公社的十八個問題》,1959年4月中央政治局上海會議紀要。1961年3月和6月,在《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和修訂草案中進壹步修改和充實。
1962年2月中央《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的指示》中首次表述了“四個固定”壹詞。雖然“四定”證書可以作為有效依據,但其應用有前提條件。
即爭議雙方在合作期間應為同壹合作社、公社或生產大隊,否則應以土地證或土地清冊為依據。合法有效的林權證和登記簿是確定林權的主要依據。但有時發證程序不嚴格,出現錯送現象,甚至出現糾紛沒有處理清楚就發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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