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罪還是要加的。
主動上繳,說明原因,可酌情減輕處罰。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藏匿。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槍支彈藥,不構成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上沒有數額和情節的限制。但根據本法第13條但書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1)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當與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而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相區別。後者明顯違反了槍支管制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扣留槍支彈藥,但不能認定為本罪。
(2)本罪應當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地區、場所攜帶槍支、彈藥的行為相區別。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拘留15日,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