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七條 軍人在對外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壹百零八條 開展軍民***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應當由團以上政治機關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系並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壹百零九條 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機關批準。參加活動後,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系,不得參與地方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的交友活動。 第壹百壹十條 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軍人與國外、境外人員交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軍人不得收聽收看國外、境外的反動廣播、電視節目。 第壹百壹十壹條 除工作需要並經師(旅)以上單位首長批準外,軍人不得使用移動電話、尋呼機等通信工具。 經批準持有移動電話、尋呼機的軍人,在辦公場所或者參加會議、訓練以及其他集體活動時,應當將移動電話、尋呼機關閉。 第壹百壹十二條 軍人通常不得印制名片。如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須經師(旅)以上機關審查批準,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壹百壹十三條 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壹百壹十四條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第壹百壹十五條 軍隊單位不得以部隊番號、代號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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