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或者移動通信終端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壹)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音頻文件100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子出版物、圖片、文章、短信二百張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1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超過200人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金額雖未達到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的壹半以上;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