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不可以當作商品銷售。
贈品是指在消費者購買某壹特定產品時隨貨免費贈贈品通常是附於商品包裝內或另行包送或以很低價格出售的物品。是買家與賣家產生商業行為時,賣家附贈額外價值,即隨貨贈送。
例如,“乖乖”食品贈送玩具、“雀巢”奶粉贈送鉛筆盒、“美的”空調贈送“美的”電飯煲都是贈品的例子。
擴展資料:
贈品的由來
贈品壹詞在我國近現代史中,最早出現於建國初期,原意為物品通過免費或相關條件被贈送或贈送之後,即可稱該物品為贈品。建國初期,多用於外事贈送、會議紀念、職工福利、竣工紀念、開通紀念、奠基紀念等場合。
對於廣大民眾,在當時社會較為廣泛使用的常見贈品有;搪瓷臉盆、搪瓷茶缸、毛巾、挎包、塑料皮筆記本等日常用品,七十年代生人均有印象,這些贈品常被印上紅色的“贈”字,亦有印上事件名稱與日期的,
中國改革開放之後,贈品的定義逐漸演變,特別是被廣泛地應用到商業領域,在商業貿易往來中,贈品對促進買賣的達成、商品品牌的建立與傳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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