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尚未有專門關於納粹萬字旗的規定,單純懸掛納粹萬字旗理論上是不違法的,但是並不代表其合法性。納粹國旗代表著法西斯、反人類、戰爭和人類文明毀滅性的災難。不論出於什麽動機,懸掛納粹國旗都有為帝國主義、種族主義和恐怖主義搖旗吶喊的嫌疑,並以此形成與現實中的社會制度、意識形態立場鮮明的對抗,是明顯不妥的。
在中國,納粹旗幟通常被俗稱“萬字旗”,這是因為在漢字中_就被稱為萬字,《康熙字典》收錄了左旋的_為漢字,其部首是“十”,筆畫數為6,_和_兩個字符作為中日韓統壹表意文字收錄於Unicode之中,也就是說,這個“_”其實可以說是壹個漢字的。
二次大戰後,盟軍管制理事會的通過的第壹項法令即是永久廢除納粹的所有標誌歐洲許多國家,特別是德國,嚴禁_字標誌和_字旗在公***場所張貼或發放(德國刑法典第86a部規定任何人不得展示或散播屬於違憲組織的標誌,其中包括_字、黨衛隊符號(SS-Runen)、凱爾特十字等納粹符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秩序,尊重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