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不想要了若是該車已經達到報廢的條件,則必須要報廢,若是沒有達到則可不用報廢。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2、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4、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6、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7、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8、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9、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10、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百度百科-《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