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年檢可以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督促加強汽車的維護保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壹、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於到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合格標誌。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註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擴展資料
提示註意:
如果車輛在路上被交警查到沒有年審,會對其車主進行罰款或扣車,與此同時,在保險合同中,未及時年檢的車被視為不合格車輛,壹旦出現車險事故是不對其進行理賠的。
其它規定:
1、年檢的不合格車輛,應限期修復,逾期仍不合格的,車管所應收繳其行車牌證,不準再繼續行駛。
2、無故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也不準轉籍。
3、符合報廢條件或使用超過規定年限的車輛,不予檢驗,並收回牌證,註銷檔案,予以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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