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客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延伸資料機動車年檢有三種。
(1)9座以下非營運客車直接到檢測站參加檢測。檢驗合格後,檢測站在行駛證復印件上打印檢驗合格證明,返還車主;
(2)9座以上客車、貨車,車主應先到轄區交通大隊預檢點進行外觀檢查。項目包括:客車座椅是否符合要求,貨車是否按要求貼有反光標誌和側後方防護裝置等。預檢合格後,持證書到檢測站檢驗;
(三)、摩托車、三輪車等車輛,屬於人工檢測範圍。車主到轄區交通大隊預檢驗點進行人工檢驗,檢驗合格後到大隊車管窗口打印檢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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