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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可以代為接受遺產嗎?

問題:田海軍的朋友錢成於2005年5月17日去世。去世前,他留下遺囑,規定將全部3000多冊圖書和其他價值3萬元的收藏品遺贈給他的朋友田海軍。田海軍接到這個信息後給錢誠的遺囑執行人打電話,表示願意接受遺產,準備第二天來領取。第二天,田海軍在收集遺物途中車禍身亡,妻子彭道真要求代為接受遺產(因為田海軍無父母無子女)。請問:丈夫去世,妻子可以代為接受遺產嗎?

從妳信中反映的情況來看,彭道真可以代表丈夫要求接受遺產。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所以錢誠死後,他的財產應該按照他的遺囑處理,因為他留下了合法的遺囑。《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繼承人”。可以看到,田海軍在接到遺贈通知的當天就接受了遺贈,在去接受遺贈的第二天就出車禍去世了。據此,應當認為田海軍已經完全接受了遺產,錢誠的全部書籍和藏書應當歸田海軍所有。但田海軍死後沒有留下遺囑,其財產應按合法繼承處理。其妻彭道真為第壹順序唯壹繼承人,故田海軍的遺贈財產應全部由其妻彭道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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