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購買退役軍車、法院車、拍賣車等二手車的車主,應持下列相關證件和手續,向車輛購置費征收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舊車交款手續:
1.軍隊退役供地方民用的車輛,車主須持有師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過戶證明、軍隊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時間證明、購車發票或收據原件、用人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2.經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判決的車輛,車主須持有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原件、用人單位的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判決前車輛已上牌的,還需出具車輛被車管部門上牌時間的證明;
3.對拍賣行拍賣的二手車,車主須持拍賣合同原件和拍賣行的機動車拍賣(交易)憑證,使用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4.其他經省廳批準的二手車需要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明和發票。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機動車管理所在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變更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並補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