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違禁物品:
1.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和毒性危險品;
3.反動報紙、書籍、櫥窗或淫穢物品;
4.各種貨幣;
5.有害公眾健康的物品;
6.易腐物品;
7.活動物(蜜蜂、蠶、水蛭除外,其包裝能保證寄遞和工作人員的安全);
8、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損壞其他郵件設備的物品;
9.其他不適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擴展數據:
快遞暫行條例
第三十三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拒絕收寄寄件人禁止寄遞的物品;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違禁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和投遞。對快件中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配合調查處理;其他禁寄物品和限寄物品,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和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並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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