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體條目如下: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款:現金/銀行存款
3.業務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宴請或工作餐的支出;
(二)因企業生產經營給予紀念品的費用;
(三)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參觀遊覽費、交通費等費用;
(4)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
擴展數據: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是企業聯系業務或促進銷售,處理社會關系的壹項經常性業務。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費用,按照會計制度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壹定比例內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能扣除。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證明企業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真實發生。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的內容包括支出金額、業務目的、與演藝人員的業務關系、娛樂時間和地點等。
企業投資者或職工的個人招待費、業余愛好費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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