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酒類食品安全管理適用《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酒類納入食品管理。
酒類經營者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依法向符合條件的酒類經營者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再核發原經信部門核發的酒類批發零售專賣許可證。
二是為便於酒類經營者統壹管理,在原有項目的基礎上,調整食品流通許可經營項目,增加酒類項目,將酒類列為食品流通許可經營項目的核準類別進行單獨審核,在食品流通許可經營項目中標註預包裝、散裝、乳制品。
三、申請和換發酒類經營許可證材料
1.新申請酒類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新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請書應當註明是否經營酒類。
2.《上海市酒類經營許可證》的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中已取得新的酒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擴展數據
酒類經營者必須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選擇的供應商具有合法的經營主體資格,采購的商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酒類經營者需要繼續執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認真執行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配備合法上遊企業提供的《酒類流通隨附單》和企業有效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確保酒類產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