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八條金銀的收購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或者委托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十二條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出土無主金銀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損毀或者占有。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必須交由中國人民銀行贖回,價款上繳國庫,但具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並不是所有銀行出售的實物黃金都能被銀行買走。壹些銀行規定黃金通常密封包裝出售。壹旦解封,就不被銀行認可購買。這是因為黃金壹旦解封,存在氧化損耗等各種風險。對於銀行回購黃金這壹點,目前銀行的黃金收購並不是針對所有的實物黃金商品,大部分銀行只能收購各自銀行賣出的實物黃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不得收購、寄售金銀制品或者設備。珠寶店可以購買金銀鑲嵌的首飾用於出口,但不得買賣金銀制品和金銀設備。金銀制品由中國人民銀行收購,供應出口。
第二十三條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沿海僑眷集中地區的個體銀匠,經縣級以上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從事代客加工修理金銀制品的業務,但不得收購和銷售金銀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