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道是犯罪所產生的收益還主動轉移或窩藏的,應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罰;
2、情節嚴重的,窩藏贓物數額巨大的,應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情節嚴重的,除了判處有期徒刑外,並處罰金。
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窩贓、銷贓罪要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對於事實上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了贓物,但確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
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汙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明知是犯罪所得,低價收買歸己,或低價收買後高價賣出從中漁利,也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同犯罪論處。
構成窩贓、銷贓罪包括以下四種行為:
1、其中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
2、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
3、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犯罪;
4、代為銷售是指代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