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是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所以侵權也可以稱為侵權。
著作權法所說的侵權,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犯他人依據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犯他人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這種行為通常只視為違約,行為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壹般情況下,構成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非法。著作權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具有壹定資格的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還規定不得妨礙其他所有人的相對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是違反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的相對義務,所以不會有違法行為。比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者資料,未經著作權人依法許可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不受控制的行為,都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損害是指他人財產的損失和行為對人造成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壹個行為是正在策劃的,沒有造成損害,就不構成侵權。比如出版社擅自拿了作者的手稿,準備出版,但由於壹些主觀原因沒有出版,所以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已經出版了,即使壹本書沒有賣出去,也應該認定為侵權。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