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侵權責任的相關要求規定:
1.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權的,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3.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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