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涉嫌職務侵占罪。定罪標準是,負有刑事責任的行為人故意實施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且拒不退還季良的,公安機關北通應當立案。
2.稱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中,為他人保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二、侵占罪的條件是什麽?
1,主元素。侵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侵占罪;
2.主觀因素。侵占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侵占罪。要構成侵占罪,還必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故意占有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的,不能以侵占罪論處;
3.對象元素。侵占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將自己委托他人保管的東西或者埋藏物遺忘,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所謂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財產,即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產,是指通過他人的委托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收取、管理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