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和平的社會裏仍然有壹些違法的行為。作為法治社會,對於違法行為會有不同的量刑標準。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認定和量刑標準是什麽?為了解決這個疑問,我們繼續走下去看看吧。根據我國《刑法》第128條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關於個人的刑法規定,單位也有區別,比如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單位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28條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刑法中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只是壹個籠統的認定,關於更詳細的量刑標準還有壹些解釋。最常見的可以判定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是非法持有軍用槍支1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1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軍用子彈20發以上,氣槍子彈1000發以上,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手榴彈1枚以上,都可以判定為犯罪。情節嚴重的是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的軍用槍支兩支以上,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軍用子彈10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0發以上,非軍用子彈1000發以上,手榴彈3枚以上,後果非常非常嚴重的,也屬於情節嚴重。什麽是非法占有?是不符合槍支彈藥配備條件的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持有是指國家不允許,私自藏匿據說是配備的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甚至個人收藏都是違法的。
以上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認定和量刑標準。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清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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