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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主觀方面

法律主觀性:

1屬於涉槍犯罪。2.涉槍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法,以槍支、彈藥為犯罪對象或者犯罪工具的各種犯罪行為。在刑法中,主要涉及非法持有槍支罪和走私槍支彈藥罪。

法律客觀性:

非法持有槍支是持有型犯罪的壹種。“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以行為分類的壹種特殊犯罪。“持有”是對物的實際占有、支配和控制的關系,本質上應當是連續的國家行為。我國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事實上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合法違禁品的狀態或行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1,“持有”的持續時間。占有是壹種持續的行為,持續壹段時間。占有的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根據立法意圖,轉手、幫人遞槍等短暫的“持有”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2.持有行為的開始和結束。“占有”始於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並有意支配或控制,客觀上已對槍支形成控制。但是,當行為人完全失去對槍支的控制和支配時,持有行為就結束了。在這個連續的過程中,並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攜帶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控制,就可以構成持有型犯罪。3.持有形式。從廣義上講,非法持有槍支有持有、攜帶、藏匿、保管、收繳等多種形式,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4.持有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1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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