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予以約束,直至其清醒。被吊銷機器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車輛醉酒的,公安機關會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清醒。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法律依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的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規定,駕駛員飲酒後,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應當駕駛。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為醉酒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