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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進入火車站的有關規定:
限帶物品:普通旅客攜帶物品重量小於20kg,兒童(含免費兒童)攜帶物品不能超過10kg。從事外交工作的旅客可以攜帶70公斤以內的物品。棒狀物品不得超過2米。
限量商品:
不超過2支槍,2小盒安全火柴。
包裝完好、標簽清晰、酒精含量按體積計在24%至70%之間的酒精飲料不得超過3000毫升。
指甲油、染發劑、去光劑禁止超過50毫升。
香水、噴霧、啫喱、花露水等含有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罐產品,每瓶不允許超過100ml,每種最多允許攜帶1件。
染發劑、冷燙精、發膠、摩絲、空氣清新劑、農藥等自噴式壓力容器單個容器容量不得超過150毫升,每種不得超過1件,總量不得超過600毫升。
禁止攜帶物品:
槍支彈藥:如步槍、機槍、仿消防炮、發令槍、麻醉註射槍、反爆槍、仿真槍、沖鋒槍、手槍、獵槍、運動槍等。、以及空彈、戰鬥彈、檢查彈等槍支配套的子彈。,以及上述物品的樣品和仿制品不能帶。
爆炸物:手榴彈、煙花、照明彈、燃燒彈、毒氣彈、起爆紙、煙幕彈、炸藥、信號彈、導火索、大炮、炸彈、鞭炮、黑火藥、大炮等。以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刀類武器:雙刃刀、屠刀、防衛者、催淚瓦斯、刀、警棍、弩、加長菜刀等。
易燃物品:固體酒精、酒精、液化石油氣、煤油、稀釋劑、汽油、松香油、紅磷粉、乙烯、柴油、乙烷、壹氧化碳、過氧化氫、過氧乙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