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內容顯示,河北大午酒業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產品容器及包裝上使用“大午糧液”,不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不構成侵犯五糧液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
“大午糧液”涉嫌侵權“五糧液”案被撤銷。圖源於網絡
2012年7月,河北徐水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在申請書法體“大午糧液”商標時,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
2015年9月21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四川省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商標糾紛案。
經淄博市中院審理,認為“大午糧液”標識中的主要部分“午糧液”,與“五糧液”的商標讀音完全相同,相關公眾在聽到“大午糧液”時,極易與“五糧液”產生混淆,使公眾誤認為兩者在來源上有特定聯系。據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糧液侵犯五糧液商標專用權,判決大午酒業賠償五糧液集團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費用100萬元。
隨後,大午集團向山東省高院提出上訴。經山東省高院審理,2016年7月13日,該院維持淄博市中院壹審做出的原判。
近日,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向上遊新聞反映稱,山東高院作出裁定後,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目前判決書已下發,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五糧液公司“五糧液”“五糧”商標權;壹、二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