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持有”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失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自己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秘密隱藏,拒不交出的行為。“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重要軍事、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需使用槍支的。這裏所說的“官槍”是指手槍、沖鋒槍、機槍等各種軍用槍支。“非法出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將槍支出租給他人的行為;“非法出借”是指將自己配備的槍支擅自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明知他人正在使用槍支進行犯罪活動而出租、出借槍支的,應當定為* * *犯,不能適用該款定罪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必須是造成嚴重後果的非法出租、出借行為,如使用者使用槍支致人傷亡等。也就是說,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