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期間,應當提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公安機關敗訴的,可以不執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奸後強迫賣淫;
5.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電影、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組織播放淫穢音像;
2.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3.參與聚眾淫亂。
明知他人從事違法活動而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三十條嚴禁賣淫、嫖娼,嚴禁介紹、容留賣淫、嫖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按照規定被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