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有:
(1)南京條約 1842年8月29日;
(2)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7月22日;
(3)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 又稱《五口通商章程》;
(4)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 即《五口貿易章程》;
(5)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
(6)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 ;
(7)中俄天津條約 1858後6月13日 ;
(8)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 ;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
壹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不平等條約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平等的條款有沒有法律效力,要依據當事人是否申請撤銷合同而定。如果當事人申請撤銷合同,合同撤銷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法律規定: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