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選擇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預防和治療疾病的基本藥物需求。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並根據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和新上市藥品動態調整基本藥物目錄。基本藥物按規定優先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國家提高基本藥物供應能力,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保障基本藥物的公平、可及和合理使用。
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準是什麽?
醫療支付標準是:
1.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上壹年度工資總額的6%繳納,職工個人按其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單位在職職工中退休人員比例超過本市標準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本縣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本縣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
2.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由退休職工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繳納,其中用人單位負擔70%,職工負擔30%。用人單位中途參保的,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