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印章遺失並已刻制新印章的,應當直接辦理印章變更手續。存款人遺失印章又不能刻制新印章時,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印鑒掛失應由以下人員出具:
(1)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預留印鑒掛失申請;
(二)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其他註冊文件原件;
(3)印鑒卡原件(存款人復印件);(如不能提供,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說明,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4)存款人申請掛失印鑒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授權辦理的,除相應證件外,還應出具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證明,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和身份證件原件;
(5)公章或財務專用章遺失的,還應出具司法部門的證明。註:如無法取得司法部門的證明,存款人應出具經公證處公證的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並承諾原預留財務專用章已遺失,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因單位公章遺失無法在上述證明材料上加蓋單位公章的,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2.壹旦辦理掛失手續,存款行經辦人員在受理印鑒掛失時,會提醒存款人謹慎辦理印鑒掛失。
3.存款人在掛失生效前出具的業務憑證,以原預留印鑒作為辦理業務的審核依據;自銀行受理掛失的次日起,存款人出具的加蓋原印章的業務證明在蓋章掛失生效後失效。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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