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為進壹步加強中藥保健藥品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中藥保健藥品是指對人體有壹定程度的滋補營養、保健康復作用,長期服用對人體無害的藥品。 三、中藥保健藥品不得加入 *** 品、 *** 、放射性藥品、毒劇藥品。
壹般不使用被國家列為重點保護的瀕危動、植物藥材和以進口為主的原料。 四、中藥保健藥品所用的輔料、添加劑,應符合藥用要求和食品衛生的有關規定。
五、中藥保健藥品臨床和生產的審批,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負責辦理,審批同時抄報衛生部備案,批準文號為“*衛藥健字()Z-**號” 六、中藥保健藥品申報資料參照新藥(中藥)三類的有關項目要求。 考慮到此類藥品有長期服用的特點,應強調註意安全性。
七、中藥保健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管理,按照《藥品管理法》第 二、三章規定執行。 八、中藥保健藥品的包裝、廣告、商標等管理,同治療性藥品壹樣,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九、中藥保健藥品壹律不得公費報銷。 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違反本規定者按《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