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修正案》的壹些規定:
1.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取得文物的途徑有五種:壹是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二是從文物商店購買;三是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是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依法交換或者轉讓;五是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手段(第50條)。
。2.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買賣的文物也有明確規定:壹是國有文物(國家允許的除外);二是非國有藏品中的珍貴文物;第三,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依法拆除、不歸文物單位收藏的除外);第四,不屬於上述五種合法來源的文物(第五十壹條)。
3.建立了文物拍賣管理制度。壹是增加了行政許可,規定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二是規定文物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三是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拍賣企業;四是規定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文物拍賣企業。第五,規定了文物拍賣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即拍賣的文物應當在拍賣前報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拍賣的文物應當有記錄並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有義務為文物拍賣的委托人和購買人保密。六是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擬拍賣的文物中的珍貴文物。收購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代表和文物委托人協商確定。(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和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