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退伍後軍服回收的原因:
1、維護軍服專用性、嚴肅性的需要。
軍服是軍人重要的外在標誌,是軍隊形象的重要體現,也是國威、軍威的重要象征。然而長期以來,由於各種原因,社會上濫穿軍服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甚至利用軍服假冒軍人進行各種違法亂紀活動,嚴重損害了軍隊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聲譽。
2、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
收回的舊軍服,壹部分可以直接用於補助丟失損壞,彌補供應標準不足,以及用於日常修理需要;壹部分經過修理或翻新後,可以調劑給上級指定單位如施工部隊等使用;壹部分經過改制、染色等處理後,可以作為救災物資;其他的還可以作為原材料加以利用。
擴展資料
軍服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軍服管理,維護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誌服飾。
第三條 軍服的制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軍服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負責監制。
第四條 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稱軍服承制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必需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資信,並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查驗,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承制企業備選名錄。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從軍服承制企業備選名錄中擇優確定軍服承制企業,與其簽訂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