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故意損毀人民幣;制作、仿制和買賣人民幣圖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上繳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並進行登記。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上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2、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汙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和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3.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免費提供人民幣真偽鑒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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