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裝裝備方面,日本憲兵的主要特點是鬥篷和憲兵臂章。鬥篷是模仿法國憲兵的短鬥篷;軍警臂章是陸軍部在1923正式規定的,寬12 cm,白色棉地上有紅色“軍警”(從右至左書寫)和“白箍”。日本憲兵只有擁有士官以上軍銜才允許佩戴軍刀、手槍和長靴。不過,手槍也應該根據憲兵的身份和所在地區來分配。軍刀被憲兵俗稱為“曹長道”(曹長道:日本軍銜,相當於上士),上士是唯壹能佩戴軍刀的下級士官。1934之前是帶護柄的西式軍刀,32式標準的軍刀。1934之後都是用1994標準的軍刀。至於佩戴的手槍,是8毫米口徑14標或94標自動手槍。
1881 3月11日,日本憲兵條例制定頒布,憲兵部隊正式創建時間為5月9日。《憲兵條例》第壹條:“憲兵作為軍隊軍紀的代表,負責軍隊內部軍紀的檢查和檢舉,監督士兵的日常行為。他也是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也隸屬於內務、司法和海軍三個部門。”由此可見,日本憲兵隊是為了起訴士兵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國內安定秩序而誕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