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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期日本憲兵隊有哪些裝備?

戰後,約有1000名日本乙級和丙級戰犯被判處絞刑和槍決,其中300人是憲兵。表面上看起來是強行合並朝鮮的政治理由,實質上背後有憲兵的支持。憲兵司令也擔任監獄的警察局長。當地憲兵隊長也擔任警察部長。朝鮮是第壹個在殖民地實行軍警政治的國家。當時,朝鮮的總督是寺廟裏的正義將軍,朝鮮憲兵司令是少將明史元次郎。偽滿洲國也是壹樣。憲兵隊的權威在外人看來是朝鮮駐站憲兵隊總部和朝鮮總督府警察總監部。

在服裝裝備方面,日本憲兵的主要特點是鬥篷和憲兵臂章。鬥篷是模仿法國憲兵的短鬥篷;軍警臂章是陸軍部在1923正式規定的,寬12 cm,白色棉地上有紅色“軍警”(從右至左書寫)和“白箍”。日本憲兵只有擁有士官以上軍銜才允許佩戴軍刀、手槍和長靴。不過,手槍也應該根據憲兵的身份和所在地區來分配。軍刀被憲兵俗稱為“曹長道”(曹長道:日本軍銜,相當於上士),上士是唯壹能佩戴軍刀的下級士官。1934之前是帶護柄的西式軍刀,32式標準的軍刀。1934之後都是用1994標準的軍刀。至於佩戴的手槍,是8毫米口徑14標或94標自動手槍。

1881 3月11日,日本憲兵條例制定頒布,憲兵部隊正式創建時間為5月9日。《憲兵條例》第壹條:“憲兵作為軍隊軍紀的代表,負責軍隊內部軍紀的檢查和檢舉,監督士兵的日常行為。他也是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也隸屬於內務、司法和海軍三個部門。”由此可見,日本憲兵隊是為了起訴士兵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國內安定秩序而誕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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