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包括: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組織越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貪汙罪,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軍人叛逃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壹,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壹個犯人的生命。死刑是刑法學中的重要概念之壹,也作為壹種刑罰普遍存在於各國刑法體系中。因為生命的寶貴性和不可再生性,成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故又被稱為極刑。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判決的有關犯人通常都犯了嚴重罪行。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