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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代為保管”是指行為人有償或無償地被授權代替他人保護、管理他人財物的行為。它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其壹,明示行為人代為保管。指行為人明確地得到了他人表示要其保管他人財物的情況。對於代為保管者與其他人員合夥非法侵占該財物,存在定性分歧:有人認為其他人員不是代為保管者,如果其合夥,秘密隱藏保管物並謊稱被盜以圖非法占有,則是盜竊、詐騙等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保管者是其***犯,因而應按盜竊、詐騙等行為定性;另有人認為應認定為***同犯罪,定性為侵占罪。因為,此非法侵占的仍然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其他人員是代為保管者的***犯。

其二,默示行為人代為保管。指行為人雖然未得到書面的、口頭的等明示方式授權代為保管,但是行為人得到了他人概括地交待或含有默示代為保管他人財物。

其三,先行原因形成的代為保管。指沒有他人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權保管,而是諸如民法中的無因管理、取得的不當得利之保管等行為人因先行的本人行為之原因,而在法律上形成的對應返還他人財物的保管。此種情況,必須要有法律上的根據才能認定行為人對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物具有代為保管的法律關系。如果行為人拒不返還此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亦應以侵占罪論處,不能與普通的民事糾紛混為壹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壹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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