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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行為未規定為單獨犯罪,但當後果嚴重時,根據犯罪情節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文件罪和其他罪。

(1)偷稅漏稅罪(詳見教材)

偷稅罪的行為:納稅人通過在收藏夾中添加會計網站,偽造、變造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在會計賬簿中多列費用或不列、不列,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金額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或者稅務機關給予偷稅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的30%,偷稅金額65438+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漏稅添加會計網站到收藏夾金額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詳見教材)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文件罪(見教材)

此外,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汙、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和罰沒財物,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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