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實踐的需要相比,立法的進度總是滯後的。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列舉了九類作品,但最後壹類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作品。
首先,每個類別中包含哪些形式的作品往往是有爭議的。比如藝術的概念是否涵蓋了實用的藝術作品?
第二,我國著作權法的表述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新類型作品?對此,學術界仍有爭議,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處理網絡環境下的作品時,已經給出了開放的態度。所以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具體範圍要根據立法、司法實踐和學術理論來界定!
基本含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和範圍有擴大的趨勢。由於保護計算機軟件的需要,壹些國家開始通過版權來保護軟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各成員國承諾以版權保護軟件,這有其不足之處。
即無法保護其過程和想法,抄襲者稍加修改即可避免侵權。許多國家已經開始考慮以專利的形式保護軟件。我國在2001修訂著作權法時,根據國際發展趨勢,擴大了作品外延,也根據我國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