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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 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學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國均屬於合理使用。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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