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以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償還,被告應舉證證明其主張。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作為出借人,通常應保留以下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1,借款合同,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
2.轉賬記錄、銀行流水和憑證等。
3.短信、聊天記錄、電話催收記錄;④證人證言、錄音等。
擴展數據
1.網聊記錄的真實性需要雙方確認,或者有合適的證人證言。註意留存借條,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網絡聊天記錄截圖或依托相關軟件提取聊天記錄。
2.文字證據較弱,如果有語音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有力證據。
3.平時要註意收集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保留原始記錄。同時,我們應確保記錄的內容盡可能清楚和準確,雙方都已就所討論的問題發表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