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開展的通報批評行為主要有兩種:壹種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違紀的下級進行處理,或者由行政機關的內監部門或紀委對違紀者進行處理。這時,通報批評只是壹種行政處罰。另壹種是行政機關采取措施,在壹定範圍內公布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使其名譽和公信力受到損害,不僅懲罰和教育違法行為人,而且廣泛教育他人。此時,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實踐中,質監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通報批評屬於後者。
:記過及以上處分會記錄,但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不記錄。通報批評只是行政機關中的上級對違紀的下級進行處理,或者行政機關的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律委員會對違紀者進行處理時的壹種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
警告;
(二)記過;(
3)記大過;
(4)降職;
(5)解雇
;(6)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