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公司法》沒有關於公司公章歸誰管理的規定。但公司公章管理規定中有相關規定。壹般由印章管理員管理,公司行政章和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行政總監管理。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應由各部門指定的人員管理。各部門章由各部門指定人員管理。保管印章的要求:1。兩枚印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允許壹人同時保管。壹般情況下,財務總監和會計各保留壹個印章。2.工作時間,印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裏,休息或離開崗位時必須上鎖;下班後印章必須放入櫃內,不準隨意放置。印章從財務部門領走時,必須登記註明用途,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印章必須由公司內部兩個人拿走,壹個財務部,壹個綜合辦公室。非銀行票據加蓋印章的紙質憑證,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並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債務清償完畢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