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輸入社保繳費明細。
(3)用人單位完成補繳錄入後,導出社保補繳要約文件,打印出社會保險補繳清單和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壹式三份,並加蓋單位公章。
(四)參保期間,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導致社會保險關系中斷需要繳納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直接進行報價,打印相關社會保險繳費明細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壹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限取決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