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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收集證據?

刑事證據的調查收集,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持有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後,依照法定程序,要求該單位或者個人向偵查機關提供相應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的過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在從事相關偵查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調查機關在進行證據收集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采取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收到《采取證據通知書》後,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確認無誤後,必須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檢察機關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文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拍照、錄像、復印、復制。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五十條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02年8月312日修訂)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百度百科-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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