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微信,如果涉及案件,必須立案,才能查微信的聊天記錄。公安部門有權調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三條:
對於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在線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壹)是否隨原存儲介質轉移:原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歸還時,電子數據是否由兩人以上提取、復制,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有提取、復制過程和原存儲介質存放位置的書面說明和簽名;
(二)收集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相關技術規範: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調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和清單,並由調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如非由持有人簽署,是否註明原因;如果遠程檢索境外或其他地方的電子數據,是否註明相關信息;以及是否明確標明了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和文件格式。
(3)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添加等情況。;
(四)電子數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五)與案件事實相關的電子數據是否充分收集。
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或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