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六十條 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壹條 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六十二條 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壹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壹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出境展覽的文物出境,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海關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放行。出境展覽的文物復進境,由原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
第六十三條 文物臨時進境,應當向海關申報,並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
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必須經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經審核查驗無誤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