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保繳費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由村(組)補貼的養老保險費本息可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養老保險關系終止。
3.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村(組)補貼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余額可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死者生前四個月的撫恤金可作為喪葬費從社會統籌基金中壹次性支付,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應當根據經濟增長、農村低保標準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化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待遇由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社會化發放。縣農保經辦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農民發放《農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參保農民按月領取憑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將進行年檢,未年檢的停發養老金。
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向參保人員支付養老金時,如社會統籌基金出現困難,縣級財政予以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