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對軍人著裝有以下要求:
第八十八條軍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軍服、佩帶標誌服飾,做到著裝整潔莊重、軍容嚴整、規範統壹(著裝序號見附錄五,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誌服飾的佩帶見附錄六,標誌服飾的綴釘方法見附錄七)。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國家和軍隊組織的重大紀念、慶典活動,通常著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統壹著退役時的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壹頒發的徽章。
第八十九條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著裝要求,通常由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統壹規定;駐地無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的,由師(旅)以上單位首長確定。
第九十條軍服以及標誌服飾不得變賣,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非軍人。軍人退出現役時,應當將標誌服飾上交。
作訓防護服
第壹百零壹條軍人在作戰、訓練、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體力勞動時,應當著作訓服。師以下部隊在日常工作、生活時可以統壹著作訓服。軍以上單位機關工作時間在營區內,也可以統壹著作訓服。
第壹百零二條著夏作訓服時,通常不扣上衣第壹粒鈕扣,可以將衣袖上卷(穿著前,先將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縫處,然後將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與袖口接縫處,再將袖口下翻蓋住翻卷部分),扣好鈕扣,迷彩圖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訓大衣時,應當扣好鈕扣;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絨領;不使用風帽時,取下風帽。
著作訓服參加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鬥裝具時,應當紮編織外腰帶,扣緊袖口鈕扣,統壹穿作訓鞋或者作訓靴(褲口扣緊、塞入靴內),其他時機也可以統壹穿制式皮鞋。
第壹百零三條各類專用防護服,應當按照服裝功能和任務需要配套穿著。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軍人著裝